108年未辦繼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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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金門縣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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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08 年 04 月 01 日至 108 年 06 月 30 日 3 個月。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計算,如該末日因遇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以該休息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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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公告單.pdf | 173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