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公告標售桃園縣八德(八德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可建築土地

2011-01-03

發佈單位:地政局

 

一、標售土地之「土地標示」、「標售底價」、「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及應繳納之「押標金」詳如八德(八德地區)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清冊;土地使用管制詳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投標資格」、「投標應備書件」、「押標金之繳納期限及方式」詳如桃園縣政府標售區段徵收土地投標須知。 
二、領取投標書類時間及地點:自99年12月29日至100年1月19日止於桃園縣政府地政處區段徵收科(桃園市縣府路1號4樓)領取。 
三、開標日期及地點:民國100年1月20日上午10時假桃園縣政府B2大禮堂公開開標。當日如因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原因影響開標作業,桃園縣政府得隨時停止標售,並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另已開具之「桃園縣政府」之抬頭票據請於收訖信件後至桃園縣政府地政處區段徵收科辦理相關手續。 
四、郵寄投標單日期及方法:自即日起,以掛號方式於開標當日上午9時前寄達桃園郵政7-16號信箱。 
五、本區標售土地係按現況標售,請逕至現場參觀,得標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增設任何公共設施;各宗土地使用管制及地籍狀況,投標人應洽主管機關自行查明,各筆土地一律按現況標售。 
六、本標售案得標者地價繳納辦法如後列: 
(一)得標人應於民國100年2月21日(含)以前繳納得標總價百分之三十地價款(含已繳押標金)。 
(二)民國100年4月20日(含)以前繳清得標總價百分之七十地價款。 
(三)地價款全數繳清後,桃園縣政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供得標人辦理移轉登記,未按前述期限繳清地價款者,依旨揭土地投標須知第9點規定辦理。 
七、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 
八、本標售案得標者,地價款繳納如需以貸款方式辦理時,請依旨揭土地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辦理。 
九、土地得標價格之分算由桃園縣政府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計算之,作為土地移轉申報現值之依據,得標人不得異議。 
十、其他有關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十一、公告刊登事項之文句如有疑義,其解釋權歸桃園縣政府,投標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