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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4203號 
主旨:修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109年5月26日院臺消保字第1090175041號函核定。

檔案詳如下附檔

部  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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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9.9.1生效).pdf 840kb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