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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地權作業流程及相關資訊

大陸地區人民地權作業流程及相關資訊
(一)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辦理流程:如下表附件。

(二)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三)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書:如下表附件。

(四)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書填寫範例:如下表附件。

(五)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答客問:如下表附件。

(六)為配合內政部免附地籍謄本服務計畫,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相關案件時,免檢附地籍謄本(包含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

(七)大陸地區人民、陸資法人在臺取得不動產應依申請之用途之使用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7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第8條第1項: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三、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第17條第1項第2款: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第6條或第8條規定申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通知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1年內移轉:…二、權利為不符第7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所定申請目的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