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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金湖鎮料羅段1147-1及金沙鎮官澳段899-7、899-8地號等3筆未登記土地受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金門縣地政局  公告

發文字號:地籍字第107000874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主旨:公告本縣金湖鎮料羅段1147-1及金沙鎮官澳段899-7、899-8地號等3筆未登記土地受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依據:

 一、內政部78年1月31日台(78)內地字第662991號函。

 二、金門縣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自治條例第3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土地(標示詳如清冊、地籍圖請自行參照金門縣地理資訊系統)公告受理補辦登記期限二個月,原權利人或占有人得於公告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辦理:

   (一)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1.自然人應檢附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2.法人應出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資格證明。

  (四)其他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公告期限:二個月(自民國107年10月24日至民國107年12月24日止),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無主土地另案辦理無主土地公告代管一年,期滿無人申請,即依法登記為國有。

三、公告處所:本局公告欄及本縣各鄉鎮公所及金湖、金沙鎮各村里辦公處、金門華僑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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