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規定 發佈日期:102-01-31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3954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2013-01-31 發佈單位:地政局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九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大小 檔案格式 更新日期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九點修正規定.doc 36kb doc 2017-08-04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九點修正規定.odt 10kb odt 2017-08-04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