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籲請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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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
發佈單位:地政局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規定:不動產繼承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逾六個月未申辦者將處以罰鍰(以登記費計算─最高罰二十倍)。
1、為讓民眾瞭解目前社會處於兩性平權時代,就財產繼承權已無重男輕女觀念之分,地政局籲請有繼承權人會同至本局辦理繼承登記。99年1月1日至99月6月30日繼承總人數為779人、男繼承人數為378人、女繼承人數為352人。
2、地政局呼籲民眾儘速會同全體合法繼承人,檢附申請書,所有權狀,繼承系統表,載明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之現行戶籍謄本、印鑑証明、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向該局申辦繼承登記,倘若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有困難,民眾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土地等不動產申請為公同共有,以避免不動產因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而處以罰鍰或列冊管理及日後遭公開標售而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疑問可逕上地政局網站(http://land.kinmen.gov.tw)查詢相關資料或電詢:(082)321177-114、119)、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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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未辦繼承公告清冊表.xls | 58kb | 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