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後,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處分不動產仍應依章程規定為之,並須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寺廟印鑑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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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8
發佈單位:地政局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2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00888號函
【要旨】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後,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處分不動產仍應依章程規定為之,並須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寺廟印鑑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
【內容】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後,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處分不動產仍應依章程規定為之,並須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寺廟印鑑證明書,始得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檢附內政部103年2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082928號函釋影本1份(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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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修正.pdf | 166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