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
- 發佈日期:
- 資料來源:
- 點閱次數:4431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定,
業經內政部113年7月8日台內地字第 1130263933號公告修正,自113年7月15日生效。
說明: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113年7月3日 院臺消保字第1135013383號函核定辦理。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 檔案大小 | 檔案格式 | 更新日期 |
---|---|---|---|
113年7月8日台內地字第 1130263933號.pdf | 225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