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提升不動產交易服務品質

2008-10-14

發佈單位:地政局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動產買賣請委託領有地政士公會識別證之地政士辦理簽約及產權移轉登記等事項。
不動產買賣、租賃介紹請委託領有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認證標章之經紀業者辦理。
不動產估價請委託領有估價師公會標誌之不動產估價師辦理。
購買房屋請慎選合法不動產服務人員,勿倉促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