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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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金門縣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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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不動產交易資訊並不容易由公開管道取得,因此容易產生資訊不對稱造成誤買錯賣、賺取差價的情形,因此,立法院在100年12月13日通過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不動產買賣案件權利人或經紀業接受租賃或買賣、代銷委託案件,應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或代銷契約期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如果買賣案件是由地政士辦理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修正條文經總統於100年12月30公布,並於101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價登錄制度。
實價登錄制度將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揭露,買賣雙方可參考不動產交易行情,減少資訊不對稱造成的不公平情況,實施至今,已成為民眾獲取不動產交易實際資訊的管道。為了提供更「即時」、「透明」、「正確」的不動產交易資訊,立法院再於108年7月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對原應由權利人或地政士申報之責任,規定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報、申報時間並提早於買賣登記案件送件時即應完成、對於申報不實也依情節輕重分別課予不同責任,新制度並自109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