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 修正項目自113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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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修正項目自113年11月1日起實施
一、「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前於110年7月26日公告,並經過歷次精進。
二、本次修正全程網路申請項目,新增內容如:
(一)拋棄(限抵押權登記且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並使用特定系統申請者)。
(二)設定(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三)權利價值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四)清償日期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五)利息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六)義務人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七)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八)權利範圍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九)部分清償(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部分拋棄(限抵押權登記且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一)讓與(限抵押權登記且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二)清償(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並使用特定系統申請者)。
(十三)擔保物減少(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四)擔保物增加(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五)次序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六)權利內容等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七)違約金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八)次序讓與(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九)次序相對拋棄(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次序絕對拋棄(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一)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二)流抵約定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三)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五)限定擔保債權金額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六)權利種類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三、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自113年11月1日起實施。詳情請上內政部部地政司抵押權線上申辦系統查詢(網址https://mao.land.moi.gov.tw)。
內政部(網址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9&s=322247)。
如需公告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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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地字第11302654782號公告.pdf | 255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