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令:廢止本院五十八年一月六日台五十八內字第○○七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106-07-21 資料來源:地政局 點閱次數:1715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2017-07-21 發佈單位:地政局 廢止有關軍事設施禁建區內已建築房屋在不影響實施禁建規定之原則下,可照實際使用情形為地目變更。 相關連結:行政院公報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