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

金門縣地政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一年 九 月廿八 日訂定

一、本局為簡化作業流程,節省申請人往返時間,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申辦案件依法應退還地政規費者,申請人得免填寫退費申請書,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案件如有撤銷、駁回、溢繳等退費原因發生時,承辦人應於申請案簽註退費金額及退費原因,並填具退費通知(含領據)(附件一)併同申請案呈核。

(二)退費通知核定後,承辦人應立即移送出納辦理退費,如係申請人親自至本局撤銷之案件,由出納隨即現金退費,其餘駁回、溢繳等退費,由出納通知申請人至本局領取現金或匯入帳戶。

(三)申請人無法親自至本局領取退費者,得委由代理人領取。

三、本要點實施前尚未申請退費之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或代理人申請退費時得免填退費申請書,由收件人員查明後,填具退費通知(含領據) (附件一)。

(二)退費通知核定後,承辦人員應立即移送出納,隨即現金退費。

四、規費收據因故未能檢附者,應由領款人於退費領據切結。

五、地政規費退費金額於一萬元以內者,以現金或匯入帳號退還申請人,逾一萬元以上者,以開立支票方式退還申請人。

六、退費通知移送出納簽收之紀錄應併申請案歸檔,以利日後查詢退費紀錄。

七、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