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退稅」規定 發佈日期:100-08-19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6227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2011-08-19 發佈單位:地政局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退稅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退稅規定 附件檔案 檔案名稱 檔案大小 檔案格式 更新日期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退稅」規定.doc 30kb doc 2017-08-04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退稅」規定.odt 7kb odt 2017-08-04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