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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九點修正規定

2014-01-29

發佈單位:地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127號令
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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