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宣導 發佈日期:98-03-18 資料來源: 點閱次數:8383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推特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分享到臉書、分享到推特 2009-03-18 發佈單位:地政局 (一)宣導地政士、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合法業者辨識標章(樣式如后附),加強民眾認知。 (二)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不動產買賣請委託領有地政士公會識別證之合法地政士辦理。 (四)委託不動產買賣、租賃介紹請找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辦理。 相關圖片:地政士合法標章 回前一頁 此段 JavaScript 提供回上一頁功能,若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請使用鍵盤 Backspace 或瀏覽器回上一頁功能